慧雅提到了股本回報率這概念隱含不少複雜性。除了股本和回報的定義外,特殊盈利的處理,亦是另一問題。在一方面,由於不少特殊盈利都只是一些會計上的帳面盈利,將它們從股本回報率計算中撇除,是有理由的。不過,另一方面,我們亦須承認好些特殊盈利,例如從變賣資產所得的盈利,是有現金收入支持的。由於這些盈利很多時只是一次性,在分析時,我們將它和公司的經常性盈利分開處理,是很合理的做法,但這似乎並不表示我們可將這方面的回報「一筆勾銷」。
出售業務 隨時為股東增值
若我們再深入一點去想,廠商、零售商賣一部車、一件衫,其實都是牽涉出售資產。在概念上,這跟出售一個業務的分別未必如很多人想像的那麼大。而且,我們不能否認的是,變賣資產亦是一能為股東帶來可觀回報的方法。譬如和黃(0013)在去年將碼頭業務的20%權益出售給新加坡港務局,盈利便高達230多億元,估值也達30多倍的市盈率,應是業內迄今估值最高的幾單大交易之一。同樣地,當年國浩集團(0053)將道亨銀行出售,估值達3倍多的資產淨值,至今應仍是業界的紀錄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若管理層不接受收購,會否構成未對股東利益盡責﹖
是的,誠如某一位價值投資大師指出,有時一單交易所能帶來的收益是可以勝得過幾十年的辛勞,而「資產轉換」(asset conversion)亦應是被視為一種很合理和恰當的行為。不過,儘管如此,有關回報應否計算在股本回報率之內,又或怎樣計算,仍然是一甚具爭議性的課題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